幻灯二

仗刑 什么是杖刑 古代的杖刑如何实行

杖刑是古代常见的刑罚,即用大竹板或大刺折磨犯人背部、臀部和腿部的刑罚。杖刑的起源很早。在《尚书·顺典》中有“以鞭为官刑”的说法,即以鞭惩戒失职官员。后来,在汉、魏晋时期,有鞭笞杖的刑罚。

杖刑在南北朝时期的梁武帝被正式列入刑书。当时规定,杖要用生荆条做。北魏以来,鞭笞、监禁、流放和死刑是五种刑罚之一。北齐、北周沿袭魏制,北齐的杖刑分为三等:三十、二十、十;北周有五种刑罚:十刑、二十刑、三十刑、四十刑和五十刑。北周、北齐允许用黄金赎杖。

到了隋朝,政府下令废除鞭刑,代之以杖刑;设置另一种鞭刑代替原来的杖刑。隋朝的刑罚分为五等:六十、七十、八十、九十、一百。只要罪行重于50英尺,就包括在惩罚中。唐朝的刑罚与隋朝相同。唐宋时期的杖刑制度也分为五类。宋代杖刑的特点是作为附加刑广泛使用。

据《辽史·刑法志》记载,辽国的杖刑数量从50至300不等。凡杖五十以上者,以沙袋打之,即缝熟皮囊,填半斤沙,长六寸,宽二尺,加木柄一尺,以打之。辽太宗犯罪时,他的大臣没有死,而是遭到了木剑的袭击,人数从十五到三十不等。

明清时期,杖刑沿袭唐宋,以杖刑作为徒刑、流放罪的附加刑。不同的是,明代的杖刑是用一根长三尺五寸的大荆条做的,而清代则用一根长五尺五寸的大竹板。

清代方苞的《狱中杂记》中曾记载了他在刑部狱中亲眼所见的一件事:三个犯人受同样的杖刑,为了避免受罪,都事先贿赂了走杖的官吏。一个犯人送了三十两银子,受了点轻伤一点骨头,伤了一个月;第二个犯人送了两倍的银子,只伤了一点皮肉,不到一个月就治好了;第三个犯人给了一百八十二块银子,被罚后当晚照常行走。

显然,有钱人都会犯错,只要有效,一般都能避免遭受骨肉之苦。最苦的是老百姓,看不到几个老钱。最后,他们犯了一些错误,赚不到钱,必然会被痛打一顿。

清末,杖刑被废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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